為了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适應人才市場的需求為培養目标,充分體現 “以學生為本”的辦學理念,進一步強化教學管理,努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質量,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方式和途徑,特制定《沈陽師範大學學分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我校教學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發揮師生教與學的積極性、主動性及創造性,加強素質教育,我校實施學分制教學管理制度。
第二條 學分制是以學生自主選課為機制,以學分與績點作為衡量學生學習的量與質的計算單位,以取得一定的學分和平均學分績點作為畢業和獲得學位的标準,實施多樣的教育規格和較靈活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細則适用于沈陽師範大學本科各專業。
第二章 學分與績點
第四條 學分是反映學生學習課程量的計算單位。
第1款 原則上以完成課堂講授15-18學時的課程量為1個學分,具體安排以各專業教學計劃中的規定為準。
第2款 各專業應修讀最低學分文科為165學分,理科為175學分,外語、藝術類專業為175學分(雕塑專業修業年限為5年,修讀最低學分為185學分)。
第3款 各專業在應修讀最低學分的基礎上,還必須修讀“國設通識課”。
第五條 平均學分績點是反映學生學習總體質量的重要指标,是學生學業與學籍管理的依據。
第1款 課程績點是1門課程的成績系數。考核成績與課程績點的對應關系如下:
等級成績 | 級别 | 對應分數 | 對應分數段 | 績點 |
優秀 | 五級制 | 95 | 90-100 | 4 |
良好 | 五級制 | 85 | 80-89 | 3 |
中等 | 五級制 | 75 | 70-79 | 2 |
及格 | 五級制 | 65 | 60-69 | 1 |
不及格 | 五級制 | 55 | 0-59 | 0 |
合格 | 二級制 | 85 | 6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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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 二級制 | 55 | 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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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學分績點=課程的績點 ´ 該課程的學分數。
第3款 平均學分績點 = 各門課程學分績點之和 / 各門課程學分之和。
第4款 通識選修(公共選修)課、國設通識課考核成績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且不計入平均學分績點。
第三章 修業年限與學籍
第六條 本科教學實行彈性學制,标準學習年限為四年,允許學生在3至6年内完成學業(雕塑專業修業年限為5年,允許學生在4至7年内完成學業),允許專升本學生在2到4年内完成學業
第七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患病、出國、創業等原因可申請休學1-2年,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内完成學業。
第1款 因患病不能繼續學習除外,原則上學生在校學習時間2年以上方具有申請休學資格。
第2款 以學年為單位,學生最多可申請休學2次,累計時間最多2年。
第3款 學生休學須本人提出申請,經家長簽字,輔導員審核,所在學院主管學生工作領導簽字同意,經财務處清算交費情況後,由學生處批準,報教務處備案。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内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第4款 學生每學期入校均需進行注冊。
第5款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滿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各類學分,且思想品德、健康狀況合格,符合學校的有關規定,準予畢業,并在離校前獲得畢業證書。符合《沈陽師範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要求者,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預計3年完成學業者,在符合《沈陽師範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第六條規定基礎上,平均學分績點文科生(包括藝術、體育類)達到2.6,理科生達到2.4,在第5學期末或第6學期初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查後,批準列入年度畢業生計劃。
第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未修滿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作結業處理,發結業證書;結業後不可以參加補考、重修,或者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不再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中途退學者,作肄業處理,提供已修課程學業成績單。
第十條 學生每學期修讀課程學分以“T”值與“M”值的比較作為學籍處理依據。第一次出現“M”≤“T”時,給予黃牌警告;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出現 “M”≤“T”時,作退學處理。
“M”=學生當前學期已獲得的有效學分;
“T”=專業畢業要求最低學分/彈性學制的最大學期數;
即:T = 165(或175)學分/12學期 » 15學分/學期(雕塑專業的“T”值為185學分/14學期 » 14學分/學期)
第1款 在修業年限内,最後一學期“T”值不受本條限制。
第2款 實踐環節的學期“T”值不受本條限制。
第3款 第六學期獲得總學分達到畢業應修總學分165學分的3/4,即123學分,“T”不受本條例限制。
第十一條 在學習年限内,退學學生不予保留學籍,并不得申請複學。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參照《沈陽師範大學本科生校際交流學分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章 選 課
第十二條 學生修讀課程實行選課制,所有修讀課程必須經過選課。
第十三條 在導師的指導下,以專業培養方案為依據,學生可根據自己的能力和興趣組合每學期的修讀課程。
第1款 有先行後繼關系的課程,一般須先修讀先行課程。
第2款 選課人數不足20人(特殊專業10人),原則上不予開課。
第十四條 選課是學生參加考核獲得學分的前提,隻有經過選課确認的課程,學生方可參加考核。
第五章 考核、成績注冊與更改
第十五條 學生必須嚴格按要求參加已選擇課程各環節的教學和實踐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不得遲到、早退、缺課;凡無故曠課、找他人代上課達三次或欠交作業達三分之一者,取消期末考試(含補考、緩考)資格。
第十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由開課學院規定。課程考核合格即可獲得該門課程學分。
第十七條 學校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學生每學期經過選課修讀的所有課程,均需進行考核,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
第1款 若學校與其他院校簽有學分互認協議,則在其他院校修讀的學分按協議的有關規定予以注冊。
第2款 學生的學分認定須提供修讀學分學校教務部門的成績登記表,由本專業教學委員會審核,學校批準,對已取得的全部學分或部分學分予以注冊。具體參照《沈陽師範大學本科生校際交流學分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3款 轉學(轉入)、轉專業、聯合培養、校際交流、出國學習、參加自學考試等學生的學分認定參照本條第2款執行。
第4款 本校各學院之間同一層次不同專業之間的相同或相似課程,在學分數、教學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者,互相承認學分。
第5款 考取研究生但未獲得畢業證者,研究生考試課程如果涵蓋不及格課程的知識點,可獲得相關課程學分;如果不涵蓋不及格課程的知識點,可以申請期初補考。
第6款 在籍學生于學期末(以入伍通知書為準)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有專業課程免試,學院可以根據其平時的考勤、作業、筆記、測驗、期中考試等情況直接确定期末成績和學分;公共課成績認定為中等或75分;在開學後兩個月之内(以入伍通知書為準)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本學期所選課程期末成績不予認定。期初補緩考課程免試,成績直接認定為60(及格)。
第十八條 在教學空間允許和任課教師及學院同意的情況下,在籍學生可不經選課而旁聽各專業的課程(有特殊要求的實踐、實驗等課程除外),但旁聽生不允許參加課程的考核。
第十九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實踐教育學分。創新創業實踐教育學分認定參照《沈陽師範大學創新創業實踐教育學分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學生在考試結束兩周内應認真查詢成績,如發現無成績或成績有誤,應及時聯系任課教師或開課學院核查,履行審批程序及時更改。
第六章 緩考、補考與重修
第二十一條 因故不能參加期末考試的學生,可以在考試前一周向課程所在學院(部)申請下學期期初的緩考。
第二十二條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課程學校給予一次補考。補考(緩考)仍不及格者可重修該門課程,重修選課及繳費參照《沈陽師範大學學分制繳納學費實施辦法(修訂)》第四部分。
補考、緩考等同于期末考試,都以實際成績注冊,如有平時成績,應予以計入。補考成績績點為零。
第二十三條 考核不合格的綜合實踐類的課程需要重修。考核不合格的選修課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課程。
第二十四條 重修經考核合格後,按實際成績注冊,取得相應課程學分。
第二十五條 已注冊學分的課程可以重修,按取得的最高成績注冊。重修次數不限。
第二十六條 為解決課程重修及輔修專業等課程與現修讀課程的沖突,根據學生選課人數情況,學校在周六、周日或小學期開設相應課程供學生修讀。
第二十七條 由于課程教學内容、考核方式等的變化,導緻現重修課程内容、考核方式等與原修讀課程不一緻時,以教學單位指定的最新的課程内容和對應的考核方式進行重修和考核。各專業每年進行專業培養方案修訂時,必修課程如發生變化,應針對高年級需重修的情況作出明确的課程修讀說明。
第二十八條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相應課程成績記載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給予重修機會。
第七章 免修與免聽
第二十九條 學生已修讀的所有課程考核合格,且平均學分績點≥3.0,對某門課程的知識與技能等方面的掌握已達到該課程的教學要求,可申請該課程的免修,每學期最多免修(聽)兩門必修課程。
第1款 學生應在該課程開課的前一學期末填寫免修申請表,經任課教師審核、導師和分管教學副院長批準,報教務處備案。
第2款 學生可直接參加免修課程的期末考核,但需參加正常選課。
第3款 學生免修課程的考核績點≥3.0時,學分予以注冊,否則不予注冊,視為未修。
第4款 在籍大學生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期間,有條件的可以自學原專業課程,經本人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免修,批複後(需經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準假)可以返校參加學校組織的課程考試,平時成績計滿分,通過考試或考查成績合格,并在退役後返回原專業複學的,服役期間所學的課程成績予以認定。參軍者入學後或者複學後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成績認定為95或者優秀。
第三十條 學生英語基礎達到相當水平,可以申請免修大學英語課程。免修大學英語課程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持相應考試成績單,由大學英語教學部予以成績認定,報教務處備案。
第1款 對于在國外大學就讀兩年以上者,憑學習證明,經大學外語教學部審核,可以免修大學英語。
第2款 學生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參加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的托福、雅思考試,或國家統一的大學英語四級考試,達到學校規定成績标準(托福72分,雅思5.5分,四級425分),可以免修大學外語(英語)1.2.3.4中的一門課程,其他語種參考此标準。
第三十一條 對于國家組織相應等級證書考試的課程,達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等級标準,可以申請免修該門課程。免修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持相應考試成績證明,由課程開設學院予以認定,報教務處審核備案。
第三十二條 學生已修讀的所有課程考核合格,通過自學,确已掌握某門課程的内容,可申請該課程的免聽。
第1款 學生申請免聽某門課程,應參加正常選課并需在學期開學1周内填寫免聽申請表,同時提交該課程的自學材料,經任課教師審核,導師和分管教學副院長批準,報教務處備案。
第2款 學生必須完成免聽課程的任課教師布置的作業,參加平時考核等教學環節。
第3款 學生免聽課程的考核績點≥3.0時,學分予以注冊,否則不予注冊,視為未修。
第八章 雙學位和輔修專業
第三十三條 入學滿一年的在校本科生(學生最早可在第二學期期中申請報名,第三學期開始修讀),已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2.0,可以按規定申請修讀雙學位或輔修專業。完成雙學位或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者,頒發沈陽師範大學雙學士學位證書或輔修專業證書。具體要求參見《沈陽師範大學修讀雙學士學位、輔修專業管理辦法(修訂)》。
第三十四條 雙學位或輔修專業均采用學分制學籍管理。
第九章 收費與收費标準
第三十五條 學分制收費原則:學分制學費由專業學費、學分學費兩部分組成,其中主修專業的專業學費與學分學費總額不高于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
第三十六條 學分收費标準:學分制學費具體由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組成(具體學分制繳費辦法參見沈師大校發[2014]49号文件)。
第1款 修讀輔修專業、雙學位均參照各專業學分學費标準的80%合計收費,具體參見《沈陽師範大學修讀雙學士學位、輔修專業管理辦法(修訂)》第五條繳費辦法。
第2款 學籍異動結算辦法:
1. 在校期間專業異動的學生,若專業學費不同,轉入學期按新專業學費标準繳費。
2. 退學、開除、轉學、出國等異動的學生,如在學年第一學期内發生的,全額退回當年專業學費、學分學費;第二學期内發生的,退還一半當年專業學費、學分學費。此項适用于全校各年級本科學生,并從 2014-2015學年第一學期開始執行。
3. 休學等保留學籍(不含參軍)的學生,保留學籍期間不繳納專業學費。
4. 延長學制的學生,不繳納相應時間的專業學費,重修的課程須繳納重修費。
第3款 對于提前畢業的學生,按實際修讀學年繳納專業學費,按修讀學分标準補交未繳納的學分學費。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在實施過程中,如與學校以前的規定不一緻,以本細則為準;如與國家教育部、省教育廳等政府部門有關新規定不一緻之處,以國家教育部、省教育廳等政府部門的有關新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凡實施過程中發生而本細則未說明之情況,經所在學院專業教學委員會提出情況報告和處理意見,由學校教學委員會最終裁定。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注:專業畢業要求總學分如有變動,相應标準按實際畢業要求總學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