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認真貫徹執行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驗危險品保管員和實驗技術人員應對自己分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負責。
2.實驗危險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内。儲存室采取雙人雙管制,即藥品保管員與實驗室分管領導須同時到場方能開啟儲存室。
3.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當定期檢查。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内嚴禁煙火,并配備滅火設施以及報警通訊裝置。
4.盛裝危險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銷毀、處理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同意。
5.領取危險品,需向實驗技術人員遞交領取申請表,注意節約使用;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當天如有剩餘,應在使用當天歸庫,嚴禁随意丢棄、傾倒或私自保存,更不準轉送其他部門和個人,否則後果由領用人自負。嚴禁把危險化學品帶出實驗室。造成危險化學品的流通渠道不明的,後果由領用人自負。
6.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必須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
7.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指導教師應詳細指導,不得善自離開,實驗課教師應對實驗安全、廢棄物的處理負責,防止污染環境。
8.危險品保管員調離工作時,要分管領導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開列清單,交接清單至少保存三年。